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楊庭瑄
被 告 謝富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5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