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 年度毒偵字第9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