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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富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35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