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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六合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池㛄璇

被      告  大嶼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淑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01號、113年度偵字第8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魏睿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