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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O XUAN DAN(中文姓名:高春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34
68號、114 年度偵字第4343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CAO XUAN DAN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
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至
3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
元,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CAO XUAN DAN(中文姓名:高春檀)所犯刑法第349 條
  第1 項之寄藏贓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
  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審
  理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 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
  第170 條之限制。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之匯款金額應
  更正為「3 萬元」、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之提領帳戶銀行名
  稱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之提領
  帳戶銀行名稱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證據部份應補充
  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0
  、138 、156 頁)及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不作為參與犯罪組
  織罪部分之證據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本案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 項或第
  46條、第47條所定情形,先予敘明。
 ㈡按收受贓物罪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
  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
  成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2
  年度台非字第188 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刑法處罰之加重詐
  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
  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
  罪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74 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
  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
  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
  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
  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詐欺
  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
  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
  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檢察官
  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車
  手提領得手,自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至於車手提領時經警當場查獲而未得手,應成立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2 項、第1 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所為:附表編
  號1 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寄藏贓物罪;附表編號3 係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
  財罪);附表編號2 、4 至30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又查無被告之同一詐騙集團之另案繫屬於法
  院,附表編號3 自屬「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
  加重詐欺犯行(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13),應予敘明。 
  ㈢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Danh Vô Danh(大安)」、
  「VietTel5G 」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加重詐欺取財罪,
  所犯一般洗錢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雖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但未繳交犯罪所得(見本院卷
  第41頁),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㈥附表編號3 部分,被告雖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見偵3468卷
  第21頁),而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之
  減刑規定,但該部分犯行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已
  如前述,則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就該部分犯行量刑時,將併
  予審酌前揭減輕事由。  
 ㈦被告所犯本案各罪,犯意各自有別、行為互有不同,被害人
  亦是相異,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㈧爰審酌被告並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案足佐,竟然參與詐騙集團,共犯詐欺犯罪、製造
  金流斷點,損害他人財產利益、阻礙犯罪所得追查,均有不
  該,兼衡其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具有悔意,附表編號3 部
  分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減刑規定,迄未
  和解或賠償、亦未繳交犯罪所得,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之前擔任板模工人、家庭經濟情況貧困之生活狀況(見本
  院卷第156 頁),各次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擔
  任角色、所生危害、提領次數、詐騙及提領金額等一切情形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 部分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附表編號2 至30之各罪為不得易科
  罰金、犯罪型態相似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
  示。 
 ㈨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現為逃逸外籍勞工(見埔里警卷第
  2 頁),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衡其犯罪次數非
  少,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繼續居留我國境內,自有
  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不宜使其續留我國境內,爰依刑法第95
  條規定,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㈩沒收
 ⒈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而犯刑法第339 條之4 之罪,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所指之詐欺犯罪,該條例第2 條亦有明文。扣案之行動電話
  1 支(含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且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
  所用(見本院卷第153 頁),參以犯罪次數非少等情,應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此規定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
  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
  現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增訂理由參照)。扣案之現
  金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為被告114 年5 月1 日提
  領所得,屬洗錢之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
  宣告沒收。而其餘之詐騙財物並未查獲扣案,復無證據可佐
  被告仍具管領或處分權限,如更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
  之虞,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⒊被告所獲得之報酬以1 天2,000 元計算(見本院卷第41頁)
  ,共為8,000 元(114 年4 月14、15、17、18日;同年5 月
  1 日於提領後為警查獲,應未領得報酬;至於被告是否領得
  其他日之報酬,則非本案範圍),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19條第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科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
起訴書附表一
CAO XUAN DAN犯寄藏贓物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468號
                   114年度偵字第4343號
  被   告 CAO XUAN DAN (越南籍,中文名:高春檀)
            男 22歲(民國91【西元2002】年8
            月22日生)
            現羈押於法務部○○○○○○○○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AO XUAN DAN (中文名:高春檀,下稱高春檀)於民國114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Danh Vô Danh(大安)」、「VietTel5G」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車手,並分為下列行為:
(一)高春檀明知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顯可能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之贓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之過程,詳如附表一所載,被吿收受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後,並無以該等提款卡提領款項),竟基於收受、寄藏贓物之犯意,於114年5月1日某時(該日10時16分前),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收受、寄藏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交付之如附表一所示贓物提款卡。
(二)高春檀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其中附表二編號1所列金融帳戶申登人黃氏秋莊為外籍人士且業已出境,無證據顯示係非自願交付帳戶;其餘人頭帳戶提供者,由警另行追查偵辦),旋由「Danh Vô Danh(大安)」、「VietTel5G」指示高春檀於附表三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附表三所示提款卡提領贓款,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高春檀提款後,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提款地點前等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續指示時,隨即為警方於114年5月1日10時18分許盤查而查獲,並自高春檀身上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IPhone12 Pro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附表一所示之甲、乙帳戶、黃氏秋莊申辦之上開帳戶提款卡,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志傑、廖志強及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告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高春檀於警詢、偵訊及聲押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李志傑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1所示證人李志傑遭詐欺而交付甲帳戶提款卡之過程。
 3
證人即告訴人廖志強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2所示證人廖志強遭詐欺而交付乙帳戶提款卡之過程。
 4
證人即告訴人官大翔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二編號1所示左列之人遭詐欺及轉帳匯款之過程。
 5
證人即告訴人林駿成、王詩緯、鄧世偉、楊進為、葉哲愷、吳育瑋、王健豪、陳沛瑄、伍台富、馬新䑬、徐中傑、楊照雄、潘彥呈、葉日弘、盧彬彥、黎虹妤、林致祿、徐裴均、劉金富、胡林耀、鍾文漢、黃建勝、朱福成、蔡東哲、邱竑崴、證人即被害人楊宗翰、王振亦、李玉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二編號2至29所示左列之人遭詐欺及轉帳匯款之過程。
 6
告訴人李志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方浩學」之對話紀錄擷圖及114年6月6日警製職務報告各1份
佐證附表一編號1所示證人李志傑遭詐欺而交付甲帳戶提款卡之過程;又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吿係領取裝有甲帳戶提款卡之取簿手,是僅可認定被吿係輾轉取得甲帳戶提款卡,而為收受贓物之人等事實。
 7
告訴人廖志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劉苛晴」之對話紀錄擷圖、手機翻拍寄送交貨便包裹照片、乙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提款卡照片及114年6月6日警製職務報告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所示證人廖志強遭詐欺而交付乙帳戶提款卡之過程;又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吿係領取裝有乙帳戶提款卡之取簿手,是僅可認定被吿係輾轉取得乙帳戶提款卡,而為收受贓物之人等事實。
 8
告訴人官大翔所提供之轉帳紀錄列印資料、訊息紀錄截圖、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所列告訴人官大翔遭詐欺而轉帳之過程。
 9
告訴人林駿成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訊息紀錄截圖、告訴人王詩緯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書影本、麻豆傳媒映畫有限公司收據影本、告訴人鄧世偉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麻豆傳媒映畫有限公司聯合協議書截圖、告訴人楊進為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葉哲愷提供之儲值紀錄截圖、訊息紀錄截圖、告訴人吳育瑋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麻豆傳媒映畫有限公司收據影本、告訴人王健豪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陳沛瑄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馬新䑬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徐中傑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楊照雄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聊天紀錄、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潘彥呈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葉日弘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協議書、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盧彬彥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被害人王振亦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黎虹妤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林致祿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劉金富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胡林耀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被害人李玉婷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鍾文漢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黃建勝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儲值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朱福成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蔡東哲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
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2至29所列告訴人及被害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進而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至29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0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被告高春檀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ELEGRAM群組「Nhòm sl (A Huy)」之對話紀錄、扣案手機留存之提款卡、查詢餘額、拆包裹照片及影片翻拍照片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11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統一超商桓吉門市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刑案蒐證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於114年5月1日10時16分許,騎乘機車前往南投縣○里鎮○○街000號統一超商桓吉門市,持提款卡提領1萬2,000元後,在上開超商門口等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續指示,警方隨即於同日10時18分許,在上開地點盤查被告,在其身上查扣現金1萬2,000元、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及甲、乙、黃氏秋莊申辦之上開帳戶提款卡之事實。
 12
被告自114年4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期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附表三編號2至33
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附表三編號2至33所示提領帳戶之提款卡,提領附表三編號2至33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二、論罪部分及具體求刑:
(一)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19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高春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犯罪事實一(二)所載提領贓款之車手,縱未全程參與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全部過程,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撥打電話從事詐欺,或係負責提領款項之車手,或係負責收取贓款再轉交其他成員之收水手,各成員自應就詐欺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無訛。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ㄧ(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寄藏贓物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二)所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及(二)如附表二所載各次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請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卻在我國境內非法居留並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提領車手,致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且尚未與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建請從重量處2年10月以上之刑度,以資懲儆。又倘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請依刑法第95條規定宣告被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扣案之IPhone12 Pro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用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慧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尤瓊慧
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ㄧ: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付提款卡之帳號、地點及交付經過
1
李志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11日前,在社群媒體臉書上刊登貸款廣告,嗣李志傑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方浩學」好友後,「方浩學」旋即向李志傑佯稱:申辦貸款須傳送身分證照片及薪轉帳戶,若無薪轉帳戶則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以利申辦貸款云云,致李志傑陷於錯誤
於114年4月24日22時許,前往金門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金誼門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寄貨便包裹之方式,寄送至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明鳳門市。
2
廖志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15日20時30分許前,在社群媒體抖音上刊登貸款廣告,嗣廖志強點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苛晴」之好友後,「劉苛晴」旋即向其佯稱:為包裝財力證明,須先傳送身分證、健保卡照片及寄送金融卡(含密碼)以利申辦貸款云云,致廖志強陷於錯誤
於同年4月25日19時19分許,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隆門市,將其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乙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寄貨便包裹之方式,寄送至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竹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官大翔
(提告)
於114年4月30日15時49分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傳送訊息向左列之人訛稱:得以3萬2500元出售行動電話及平板,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30日
15時49分許
3萬2,500元
黃氏秋莊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468號
2
林駿成
(提告)
於114年4月5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IG上刊登交友俱樂部資訊,嗣左列之人點擊後,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雯雯^_^」、「開通專員-陳檸茜」之好友後,「經紀人-雯雯^_^」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約會,須依指示匯款儲值指定金額,已完成2次任務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2時1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2以下,均為114年度偵字第4343號
3
王詩緯
(提告)
於114年4月8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臉書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經紀人琳琳」、「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後,「經紀人琳琳」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與美女約會,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4時2分許
12萬6,66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鄧世偉(提告)
於114年4月14日某時許前,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娜娜」、「冰冰」「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後,「開通專員-陳檸茜」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約會及獲取收益,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衝人氣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7時24分許
3,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楊進為(提告)
於114年4月13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IG上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花夜終端實時數據管理系統」,進而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約會及獲取收益,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4日
 17時51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21時19分許
③114年4月14日
 21時20分許
①1萬5,000元

②5萬

③2萬6,660元
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葉哲愷(提告)
於114年3月22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雯雯=-=」好友後,「經紀人-雯雯=-=」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約會,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完成開通帳戶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8時7分許
2萬2,06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吳育瑋(提告)
於114年4月14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琪琪^_^」、「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及下載「花夜俱樂部交流群」,「經紀人-琪琪^_^」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投資麻豆映畫傳媒有限公司穩賺不賠,惟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8時19分許
3,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王健豪(提告)
於114年4月10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IG刊登交友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雯雯」、「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後,「經紀人-雯雯」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約會,須依指示操作百家樂2次,並儲值指定金額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20時29分許

1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陳沛瑄(提告)
於114年3月24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兼職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睿睿媽/二寶」好友後,「睿睿媽/二寶」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成為代售商可獲取利潤,惟須匯款商品本金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5日
 10時12分許
②114年4月15日
 10時13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2,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伍台富(提告)
於114年4月16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穎穎」傳送交友邀請並詢問左列之人伴侶需求後,由TELEGRAM暱稱「經紀人-陳欣」、「激活專員-林欣」向左列之人佯稱: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激活資格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7日
11時35分許
3,088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馬新䑬(提告)
於114年4月15日某時許前,在社群軟體推特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TELEGRAM暱稱「歆惠」好友後,「歆惠」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交友,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激活帳號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10時
33分許
1萬5,8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12
徐中傑(提告)
於114年4月17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交友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琳琳」、「嘉玲」「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及TELEGRAM群組「花夜俱樂部」後,「嘉玲」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獲得約會卡,須指示匯款操作花夜俱樂部博弈網站2次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7日
 13時36分許
②114年4月17日
 15時39分許
③114年4月17日
 15時45分許
④114年4月17日
 16時18分許
①1萬5,000元

②2萬6,660元

③3萬元

④2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楊照雄(提告)
於114年4月12日15時18分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歆惠」詢問左列之人是否要參加約會團體,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歆惠」好友後,「歆惠」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交友,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開通權限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7日
14時16分許
5,088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4
潘彥呈(提告)
於114年4月10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推特刊登交友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婉馨」之好友,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匯款加入會員,可獲取女性照片等福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7日
 16時36分許
②114年4月17日
 16時3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楊宗翰

於114年4月15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推特刊登交友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婉如」好友及TELEGRAM群組「夜色俱樂部」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約會,須指示匯款,以完成2個任務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0時許
2萬1,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葉日弘(提告)
於114年4月17日17時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經紀人-陳歆」、「激活專員-林歆」加入左列之人好友,並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儲值取得約會卡,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並可加入會員取得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0時33分許
3,0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盧彬彥(提告)
於114年4月17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臉書刊登交友網頁,嗣左業之人點擊加入LINE暱稱「趣約專屬接待員~美玲」好友,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約見面,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激活會員卡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1時42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2時39分許
①6,000元

②2萬2,000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王振亦

於114年4月間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網頁,向左列之人佯稱:投資USTD幣可獲利,惟須加入會員並匯款儲值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2時17分許
5萬8,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黎虹妤(提告)
於114年4月間某時許前,在社群軟體IG刊登投資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LINE暱稱「股票達人-黃思穎」好友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在勝嘉APP投資可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3時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林致祿(提告)
於114年4月15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THREADS刊登投資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雯雯」及TELEGRAM群組「花夜俱樂部」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依指示匯款,可獲取回饋金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3時27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7時50分許
①9,000元

②2萬5,040元
①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徐裴均(提告)
於114年1月間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聊天兼職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夏尼」好友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加入代銷可獲取利潤,惟須先匯款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3時41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6時59分許
①3萬7,800元

②4萬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劉金富(提告)
於114年4月13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抖音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趣約接待專員~美玲」、DISCORD暱稱「趣約指導員-雯雯」好友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目前有方案,若是打賞可獲得對應返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3時41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5時23分許
①1萬2,800元

②3萬2,000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胡林耀(提告)
於114年4月12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推特刊登交友配對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及群組「花夜俱樂部」後,「-娜娜」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開通權限跑數據流量,可取得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4時2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8時13分許
①9,000元

②1萬5,000元
①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李玉婷

於114年4月12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盛益」、「薛以致用」向左列之人佯稱:在網站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4時58分許
2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鍾文漢(提告)
於114年4月18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婉馨」與鍾文漢聊天,「經紀人-婉馨」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要約會見面,須註冊會員、繳交代墊費用,並把玩博奕遊戲以換取數據開通權限,亦可取得投資反饋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6時14分許
9,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黃建勝(提告)
於114年4月間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IG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LINE暱稱「雯雯」好友後,「雯雯」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交友互動,須依指示轉帳儲值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7時29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7時40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5,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朱福成(提告)
於114年4月初某日,在社群軟體IG刊登投資網頁,嗣左業之人點擊加入暱稱「趣約指導人」好友後,「趣約指導人」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依指示轉帳註冊,可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7時56分許
2萬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蔡東哲(提告)
於114年4月12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IG帳號「jie jie_k23」向左列之人佯稱:在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8時12分許
3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邱竑崴(提告)
於114年4月14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IG以帳號「_ak.9900」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Lai Fei」好友後,「Lai Fei」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加入私人群組,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9時53分許
3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備註
1
114年5月1日
10時16分許
1萬2,000元
黃氏秋莊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桓吉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468號
2
①114年4月17日
 14時42分許
②114年4月17日14時43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南投成功門市
編號2以下,均為114年度偵字第4343號
3
①114年4月15日
 10時27分許
②114年4月15日
 10時28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土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0號南投南崗郵局

4
114年4月17日
14時3分許
2萬5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OK超商南投成功門市

5
①114年4月17日
 16時59分許
②114年4月17日
 17時許
③114年4月17日
 17時許
④114年4月17日
 17時1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1萬6,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0號南投南崗郵局

6
114年4月14日
17時40分許
2萬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南投金大崗門市

7
①114年4月14日
 18時27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18時28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8
①114年4月14日
 21時1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21時2分許
①2萬5元

②6,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9
114年4月18日
10時57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南崗門市

10
①114年4月14日
 14時21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14時22分許
③114年4月14日
 14時22分許
④114年4月14日
 14時23分許
⑤114年4月14日
 14時24分許
⑥114年4月14日
 14時25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⑥2萬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唯鑫門市

11
114年4月14日
14時31分許
6,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12
①114年4月14日
 21時46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21時48分許
①2萬5元

②4,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OK超商南投成功門市

13
①114年4月14日
 12時20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12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14
①114年4月18日
 12時35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2時35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2時36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台中商業行銀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詠旭門市

15
①114年4月18日
 19時12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9時14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祖祠門市

16
①114年4月18日
 20時15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20時16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南投金大崗門市

17
114年4月18日
14時49分許
2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OK超商南投僑建門市

18
114年4月18日
16時8分許
2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常春藤門市

19
①114年4月18日
 18時14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8時15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8時15分許
④114年4月18日
 18時16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超商南投崗山門市

20
①114年4月18日
 14時59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5時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豐愉門市

21
①114年4月18日
 17時51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7時52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7時52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5,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南投仁和門市

22
114年4月17日17
時15分許
1萬9,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順欣門市
照片編號53
23
①114年4月18日
 18時21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8時21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24
114年4月18日
18時30分許
1萬5,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25
①114年4月18日
 14時40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4時41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4時41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湧豐門市

26
①114年4月18日
 11時8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1時8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康壽門市

27
114年4月18日
12時40分許
2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南投老家門市

28
①114年4月18日
 13時52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3時53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3時55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2,005元
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南投彰南門市

29
①114年4月18日
 16時17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6時18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6時19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0號統一超商猴探井門市

30
114年4月18日
18時29分許
7,005元
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