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原 告 新原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素蘭
被 告 曾志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9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