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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陳金珠
被    告    洪志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志瑋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金珠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