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張素慧
林○希(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倬賢
廖婉君
被 告 江明山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芳
被 告 廖燕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投交簡字第1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