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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宗鑫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宗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宗鑫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3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5894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