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銘陽
林彩緞
莊順益
蔡松志
蕭謹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715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銘陽犯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犯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犯如附表一、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松志犯如附表一編號21至35、附表二編號36至67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1至35、附表二編號36至67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犯如附表一編號21至35、附表二編號36至67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1至35、附表二編號36至67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應更正如下:
①起訴書二、所犯法條欄第㈢第一行,應更正為「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②起訴書二、所犯法條欄第㈣第三行,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1至116、附表二),第四行之附表二刪除。
③起訴書二、所犯法條欄第㈤第二行,第41條第1項之「第1項」應刪除。
④起訴書二、所犯法條欄第㈥第二行,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1至67),第三行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68至126)。
⑤起訴書二、所犯法條欄第㈦第二行,第41條第1項之「第1項」應刪除。
⑥起訴書二、所犯法條欄第㈨第四行,應更正為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
⑦起訴書二、所犯法條欄第第四、六行,21次應更正為20次,第七行之34次應更正為35次。證據部分增加「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為本案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法定刑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5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就110年12月20日前所為幫助逃漏稅捐行為,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規定。另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
㈡核被告謝銘陽、林彩緞,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116)、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一編號117、118)、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㈢核被告謝銘陽、林彩緞,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㈣核被告莊順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116、附表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一編號117、118)。
㈤核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㈥核被告莊順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三編號1至67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三編號68至126部分)、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㈦核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四編號1至64)、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四編號65至154)、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㈧核被告莊順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四編號1至64)、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件附表四編號65至154)、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㈨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被告莊順益與同案被告戴森銓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㈢,被告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㈣所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利用不知情之黃樹旺事務所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㈩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就被告謝銘陽、林彩緞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被告莊順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就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㈣部分,從一重論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所為上開行為,皆應以每1期營業稅申報(即每2個月)期間作為罪數之認定。被告謝銘陽、林彩緞等2人,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分別填製不實20次、15次,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㈣分別逃漏稅捐15次、32次。被告莊順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分別幫助逃漏稅捐20次、15次。被告莊順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㈢、㈣填製不實35次、32次,應予分論併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明知並無實際交易,竟虛開並交付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交易秩序,進而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所為甚屬不該,惟念被告等終能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等之犯罪手段、所造成之危害,暨其等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0-9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本案犯罪類型、犯罪時間間隔、犯罪態樣、手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莊順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獲取新臺幣(下同)25萬7,637元、6萬3,148元之報酬,業據被告莊順益自願繳回扣案,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莊順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㈢獲取25萬1,082元之報酬,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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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謝銘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順益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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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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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莊順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松志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謹薰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715號
被 告 謝銘陽
林彩緞
莊順益
蔡松志
蕭謹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銘陽係松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南投縣○○鄉○○路000○00巷00號,下稱:松宏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列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列之商業負責人;林彩緞係謝銘陽之配偶,亦任職於松宏公司,負責為松宏公司管理財務及開立統一發票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經辦會計人員;顏義宏(已歿)係賓士團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稱:賓士加油站)實際負責人,顏黃月華係賓士加油站登記負責人;蔡松志係新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下稱:新生加油站)實際負責人,楊靜樺係新生加油站登記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蕭謹薰係新生加油站會計人員,負責為新生加油站管理財務及開立統一發票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經辦會計人員;莊順益係金順益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列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列之商業負責人;戴森銓(所涉犯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係京賀康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應依進、銷貨物之實際狀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為以下行為:
㈠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就附表一部分:謝銘陽、林彩緞明知松宏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未實際銷貨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賓士加油站,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賓士加油站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林彩緞以每2個月為一期開立如附表一所示日期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18紙予賓士加油站充當進項憑證;莊順益、戴森銓則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莊順益向林彩緞索取前揭118紙不實統一發票後,透過戴森銓轉交予賓士加油站實際負責人顏義宏,顏義宏再支付發票金額5%作為莊順益(分配3.75%)及戴森銓(分配1.25%)之報酬;顏義宏再委由不知情之和信稅務記帳代理人事務所王玉雲以每2月為一期,將上開自松宏公司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作為賓士加油站營業進項憑證使用,據以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之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賓士加油站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致賓士加油站逃漏營業稅總計新臺幣(下同)34萬3,53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莊順益因而獲取25萬7,637元之報酬。
㈡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部分就附表二部分:謝銘陽、林彩緞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新生加油站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松宏公司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未實際銷貨予附表二所示營業人新生加油站,竟由林彩緞以每2個月為一期開立如附表二所示日期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01紙予新生加油站充當進項憑證;莊順益則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向林彩緞索要前揭101紙不實統一發票後,再轉交予新生加油站會計蕭謹薰,並取得蕭謹薰支付之發票金額1%作為報酬;蔡松志及蕭謹薰則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不正當方式為新生加油站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蔡松志指示蕭謹薰持自莊順益處取得之松宏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再委由不知情之黃樹旺事務所以每2月為一期,將上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作為新生加油站營業進項憑證使用,據以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之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新生加油站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逃漏新生加油站營業稅總計31萬5,54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莊順益因而獲取6萬3,148元之報酬。(莊順益就一、㈠、㈡所為,未涉及會計憑證之填製,併予敘明)
㈢莊順益、戴森銓就附表三部分:莊順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賓士加油站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金順益商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未實際銷貨予附表三所示營業人賓士加油站,竟由莊順益以每2個月為一期開立如附表三所示日期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26紙予賓士加油站充當進項憑證,由具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意之戴森銓,每2月交付予賓士加油站實際負責人顏義宏。顏義宏再支付發票金額5%作為莊順益(分配3.75%)及戴森銓(分配1.25%)之報酬,再委由不知情之和信稅務記帳代理人事務所王玉雲以每2月為一期,將上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作為賓士加油站營業進項憑證使用,據以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之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賓士加油站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致賓士加油站逃漏營業稅總計33萬4,78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莊順益因而獲取25萬1,082元之報酬。
㈣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就附表四部分:莊順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新生加油站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每2個月為一期在如附表四所示日期,開立虛增發票金額30%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54紙予新生加油站充當進項憑證;蔡松志明知於此,亦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不正當方式為新生加油站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指示知情之蕭謹薰持自莊順益取得之金順益商行不實虛增統一發票,再委由不知情之黃樹旺事務所以每2月為一期,將上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作為新生加油站營業進項憑證使用,據以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之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新生加油站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致新生加油站逃漏營業稅總計13萬3,18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 |
| | 被告謝銘陽對一、㈠、㈡客觀過程不爭執,惟否認主觀犯意,辯稱其不知情等語。 |
| | ㈠證明被告林彩緞坦承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㈡證明其與被告莊順益接洽 為本案犯行之過程。 |
| | ㈠證明被告莊順益坦承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㈡證明其與被告蕭謹薰、同案被告戴森詮接洽為本案犯行之過程。 ㈢證明被告莊順益因交付松宏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賓士加油站,其與同案被告戴森詮分別獲有發票金額3.75%、1.25%之報酬,並因交付松宏公司、金順益商行不實統一發票予新生加油站,獲有發票金額1%之報酬等事實。 ㈣證明金順益商行開立予新生加油站之不實統一發票,溢報發票金額30%之事實。 |
| | ㈠證明被告蔡松志坦承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㈡證明其與被告莊順益接洽為本案犯行之過程。 ㈢證明被告莊順益因交付松宏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新生加油站,獲有發票金額1%之報酬之事實。 |
| | ㈠證明被告蕭謹薰坦承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㈡證明其與被告莊順益接洽為本案犯行之過程。 |
| | 證明賓士加油站之實際負責人為顏義宏,自107年1月間至113年4月間賓士加油站之財務及稅務業務係由顏義宏負責等事實。 |
| | |
| | 證明賓士加油站之實際負責人為顏義宏,由顏義宏提供賓士加油站進銷項統一發票,委由證人王玉雲記帳並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事實。 |
| 松宏公司之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松宏公司107年1月至113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松宏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影本、松宏公司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各1份 | |
| 金順益商行之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金順益商行107年1月至113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金順益商行開立之不實發票影本各1份 | |
| ㈠新生加油站之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新生加油站107年1月至113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各1份 ㈡新生加油站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各2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16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年4月24日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1005110號函暨更正後之新生加油站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年4月25日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1005111號函暨更正後之新生加油站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辦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年4月25日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1005112號函暨更正後之新生加油站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辦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年4月30日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1005113號函暨更正後之新生加油站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辦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年5月2日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1005114號函暨更正後之新生加油站資產負債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年4月25日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1005115號函暨更正後之新生加油站資產負債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4年6月10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41159697號函暨新生加油站申請書、更正後之新生加油站107年7月至同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4年6月10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41159698號函暨新生加油站申請書、更正後之新生加油站107年9月至同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份 | |
| 賓士加油站之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賓士加油站107年1月至113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各1份 |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540號、第3879號起訴書 | 證明被告謝銘陽、被告林彩緞於107年間至109年間,因開立松宏公司不實統一發票,而涉犯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事實。 |
二、所犯法條:
㈠按行為後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3人為本案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法定刑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3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就110年12月20日前所為幫助逃漏稅捐行為,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規定。另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
㈡核被告謝銘陽、林彩緞,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附表一編號1至116)、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附表一編號117、118)、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
㈢核被告謝銘陽、林彩緞,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
㈣核被告莊順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附表一編號1至116)、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附表一編號117、118、附表二)罪嫌。
㈤核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
㈥核被告莊順益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附表三編號1至69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附表三編號70至126部分)、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
㈦核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附表四編號1至64)、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附表四編號65至154)、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
㈧核被告莊順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附表四編號1至64)、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附表四編號65至154)、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等罪嫌。
㈨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就犯罪事實一、㈠,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就犯罪事實一、㈡,被告莊順益與同案被告戴森銓就犯罪事實一、㈢,被告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利用不知情之黃樹旺事務所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㈩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就被告謝銘陽、林彩緞就犯罪事實一、㈠、㈡、被告莊順益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就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就犯罪事實一、㈡、㈣部分,從一重論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被告謝銘陽、林彩緞、莊順益、蔡松志、蕭謹薰所為上開行為,皆應以每1期營業稅申報(即每2個月)期間作為罪數之認定。被告謝銘陽、林彩緞等2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分別填製不實21次、15次,被告蔡松志、蕭謹薰,就犯罪事實一、㈡、㈣分別逃漏稅捐15次、32次。被告莊順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分別幫助逃漏稅捐21次、15次。被告莊順益就犯罪事實一、㈢、㈣填製不實34次、32次。請分論併罰。
三、沒收部分:被告莊順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獲取25萬7,637元、6萬3,148元之報酬,業據被告莊順益自願繳回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莊順益就犯罪事實一、㈢獲取25萬1,082元之報酬,未據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高詣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韋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
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松宏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賓士加油站之明細表
附表二、松宏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新生加油站之明細表
附表三、金順益商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賓士加油站之明細表
附表四、金順益商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新生加油站之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