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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淑股
被      告  陳民浤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民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