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
被 告 廖紹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