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新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家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王文中
李志高
上列被告2人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李志高部分,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348號判決判處罪刑;至被告王文中部分,雖其現由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前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已認被告王文中與被告李志高共同為本案竊盜犯行,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故原告對被告王文中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得一併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