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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黃林杏珠

法定代理人  黃林翠鳳

原     告   卓瑞雪  

            卓立彬  

            陳次非  

            陳曼莉  

            陳胤安  

            陳立苑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被      告  童玉緞  

            童清文  

            梁毓怡(即童綢之承受訴訟人)


            梁祐康(即童綢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佳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童阿麵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繼承人童阿麵(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其配偶施辰夫及其兄弟姊妹童綢、被告童玉緞、被告童清文等人繼承,施辰夫之應繼分為1/2,另童綢、被告童玉緞、被告童清文之應繼分各為1/6。嗣施辰夫於110年10月23日死亡,其應繼分應由其兄弟姊妹即原告黃林杏珠、陳施麗紅、施正彥、施卓麗娟等人再轉繼承,每人之應繼分為1/8;施卓麗娟於110年10月24日死亡,其應繼分應由其子女原告卓瑞雪、原告卓立彬再轉繼承,應繼分各為1/16;陳施麗紅於113年3月16日死亡,其應繼分應由其子女陳其如、被告陳曼莉、被告陳次非再轉繼承,應繼分各為1/24,而陳其如復於114年4月25日死亡,其應繼分應由其子女即原告陳立苑、陳胤安繼承,應繼分為1/48;施正彥於113年9月13日死亡,因其配偶拋棄繼承,故其應繼分應由其兄弟姊妹即原告黃林杏珠再轉繼承,故黃林杏珠之應繼分總計為1/4;童綢於114年4月23日死亡,其應繼分應由其子女即被告梁毓怡、梁祐康再轉繼承,每人之應繼分各1/12。是本件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㈡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然其中附表一編號29之保險,受益人為施辰夫,業經施辰夫領取完畢,不應列入遺產;另編號32之保險,原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則為施辰夫,惟因被繼承人先於施辰夫死亡,是應以被保險人施辰夫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亦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號43之保險,係指定施辰夫為受益人,亦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被告等人不得主張受分配。
 ㈢原告不爭執施辰夫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有自被繼承人之第一銀行帳戶提領8萬7793元及92萬7055元,另不否認施辰夫有變賣被繼承人於臺灣企銀埔里分行保管箱內之物品,該等物品價值為9萬7680元、46萬6096元,此部分原告同意歸扣返還予全體繼承人。
 ㈣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各繼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法請求裁判分割遺產。請求將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然原告陳立苑、陳胤安業已約定由原告陳立苑繼承該等不動產並辦理繼承登記,故該部分原告陳胤安所得受分配之價金,同意分歸原告陳立苑取得,另被繼承人所遺之存款、境外基金、保險等其他遺產,均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答辯略以:施辰夫自被繼承人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提領8萬7793元及92萬7055元,及變賣被繼承人於臺灣企銀埔里分行保管箱內之物品(價值為9萬7680元、46萬6096元),應歸扣返還兩造等全體繼承人,並列入本件遺產分配,其餘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分配方法,被告無意見。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 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9年4月29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標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就此均無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本件原告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尚未分割等節,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就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該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經查,原告主張將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其餘遺產則均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而被告就此分割方式並無意見,亦無提出其他之分割方法,本院審酌該等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各繼承人間之意願等,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核屬適當、公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法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附表二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允。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附表一:被繼承人童阿麵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分割方法
1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全部
卷三第295至298頁、卷四第89至92、107頁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分由原告黃林杏珠取得4分之1、原告卓瑞雪取得16分之1、原告卓立彬取得16分之1、原告陳次非取得24分之1、原告陳曼莉取得24分之1、原告陳立苑取得24分之1、被告童玉緞取得6分之1、被告童清文取得6分之1、被告梁毓怡取得12分之1、被告梁祐康取得12分之1
(註:被告陳胤安依其應繼分比列所得分受之價金分歸被告陳立苑取得)
2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4分之1
卷三第299頁至303頁、卷四第93、109頁
3
房屋
南投縣○里鎮○○段000○號
(南投縣○里鎮○○里○○街00號)
全部
卷三第313至315頁、卷四第99至101、115頁
4
房屋
南投縣○里鎮○○段000○號
(南投縣○里鎮○○里○○○街0號)
全部
卷三第305至307頁、卷四第95、111頁
5
房屋
南投縣○里鎮○○段000○號
(南投縣○里鎮○○里○○○街0號3樓)
全部
卷三第309至311頁、卷四第97、113頁
6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萬1028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211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3萬1000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一第211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3萬1000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一第211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9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3萬1000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一第211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活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號
85萬7456.6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四第21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50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61萬3600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0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5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5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6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8萬9000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7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8萬9000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8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5萬7818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9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5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5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8萬8486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4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26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36萬8029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二第27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5
境外
基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資產報告
除息USD ATT美債16,392.00元
48萬9301.2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四第4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6
境外
基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資產報告
除息ZAR 瀚亞美非投123,022.06元
21萬8913.94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9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7
保險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保單保額TUF0000000
36萬6349元
卷四第57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8
保險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貴人生變額壽險(保單價值)
TUF0000000
50萬5000元

不列入遺產分配
29
存款
第一銀行活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4962元及其法定孳息
(註:施辰夫自本帳戶提領8萬7793元列入編號67之債權分配)
卷三第223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0
存款
第一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201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註:施辰夫自本帳戶提領92萬7055元列入編號67之債權分配)
卷三第229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1
保險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郵政安家定期還本終身壽險
50萬元

不列入遺產分配
32
存款
中華郵政埔里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0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73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3
存款
中華郵政埔里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314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71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4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2萬3679.73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231至233頁函及所附光碟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5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4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231至233頁函及所附光碟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6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定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1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231至233頁函及所附光碟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7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定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231至233頁函及所附光碟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8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定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231至233頁函及所附光碟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9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定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231至233頁函及所附光碟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0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定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231至233頁函及所附光碟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1
存款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30筆定存銷戶存入活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2044萬1365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77至193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2
保險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萬福還本終身壽險0000000000
54萬9632元及其法定孳息

不列入遺產分配
43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外幣活期存款
港幣19.38元
帳號000-00-000000號
73.38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四第55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4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外幣定期存款
南非幣104232.92元
帳號000-00-000000號
17萬3399.47元

卷四第55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5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外幣活期存款
南非幣34.46元
帳號000-00-000000號
57.32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四第55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6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外幣定期存款
美金7151.10元
帳號000-00-000000號
21萬2537.84元

卷四第55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7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外幣活期存款
美金741.05元
帳號000-00-000000號
2萬2024.75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四第55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8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外幣定期存款
澳幣12540.12元
帳號000-00-000000號
24萬2229.16元
卷四第55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9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外幣活期存款
澳幣1064.51元
帳號000-00-000000號
2056.43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四第55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0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15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41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1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12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2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6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3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32萬8337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4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16萬5000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5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12萬1000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6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20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7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1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8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1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9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32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0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1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1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1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2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5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3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59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三第139頁光碟資料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4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活儲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12萬5984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四第55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5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活儲存款
帳號00000000000號
66萬4398元及其法定孳息
卷四第55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6
債權
原告應連帶返還新臺幣157萬8624元予兩造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即施辰夫自第一銀行提領之款項8萬7793元、92萬7055元,及變賣臺灣企銀埔里分行保管箱內之物品價值9萬7680元、46萬6096元)
157萬8624元
卷二第355頁、卷三第221、227頁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原告黃林杏珠
4分之1
2
原告卓瑞雪
16分之1
3
原告卓立彬
16分之1
4
原告陳曼莉
24分之1
5
原告陳次非
24分之1
6
原告陳胤安
48分之1
7
原告陳立苑
48分之1
8
被告童玉緞
6分之1
9
被告童清文
6分之1
10
被告梁毓怡
12分之1
11
被告梁祐康
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