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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昕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瑋  
訴訟代理人  胡房融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工程金額部分,尚有需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