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昕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瑋
訴訟代理人 胡房融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工程金額部分,尚有需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