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林萬勝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被 告 許水丕
許水𣔁
許清良
許錫林
許慶章(即許丙炎之承受訴訟人)
許慶樺(即許丙炎之承受訴訟人)
許慶堂(即許丙炎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氣
許春盛
許松根
余國順
許清淇
許井
許永
訴訟代理人 許政治
被 告 許金傳
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
被 告 許詠琳
許庭維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雪
被 告 劉大潭
劉憲村
許維宏
許維邦
藍輝東
訴訟代理人 藍美雁
被 告 許金成
許瑜
訴訟代理人 許茂仁
被 告 許順發
許正濱
許進發
許建榮
許賀翔
許春河
許來成
許水木
許敏昇
許永昇(即簡香之承受訴訟人)
許添福
許陳綢
許木德
許宗誠
許元士
許至遠
訴訟代理人 許書圖
被 告 許明凱
許俊傑
許俊卿
姚寶全
訴訟代理人 許阿成
許珀銓
被 告 許皓帆
許大隆
許玉香
許錦塔(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玉綢(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召蓉(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又心(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照堂(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宏旭(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瑜芳(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武成(即許振園之繼承人)
許澤瓏(即許振園之繼承人)
許藍書豪(即李俐臻之承當訴訟人)
許書華(即沈精政之承當訴訟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許瑋志
許瑋傑
許宏貴
邱奕賢律師即許紹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翁嘉濃律師
被 告 許宇水
許聖彣(即許崇庚之承受訴訟人)
許崇碧
許濠庭即許甘霖
許全
許朝宗
訴訟代理人 林秀倖
被 告 許汝欽
許燿春
許勝銘
許俊熙
許黃質
許憲庭
吳吉豐(即吳許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吳昆達(即吳許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儀(即吳許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林章富(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群顥(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群億(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偉異(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知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訴訟代理人 鄭傑云
受 告知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張宮瑞
受 告知人 王志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關於許車、許報、林許壁霞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實體及程序權,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