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林萬勝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被 告 許麗華(即許水𣔁之承受訴訟人)
許勝銘(即許水𣔁之承受訴訟人)
許翠眞(許水𣔁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理(許水𣔁之承受訴訟人)
許采由(許水𣔁之承受訴訟人)
許錫林
許慶章(即許丙炎之承受訴訟人)
許慶樺(即許丙炎之承受訴訟人)
許慶堂(即許丙炎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氣
許春盛
許松根
余國順
許清淇
許井
許永
訴訟代理人 許政治
被 告 許金傳
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
被 告 許詠琳
許庭維
兼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雪
被 告 劉大潭
劉憲村
許維宏
許維邦
藍輝東
訴訟代理人 藍美雁
被 告 許金成
許瑜
訴訟代理人 許茂仁
被 告 許順發
許正濱
許進發
許建榮
許賀翔
許春河
許來成
許水木
許敏昇
許永昇(即簡香之承受訴訟人)
許添福
許陳綢
許木德
許宗誠
許元士
許至遠
訴訟代理人 許書圖
被 告 許明凱
許俊傑
許俊卿
姚寶全
訴訟代理人 許阿成
許珀銓
被 告 許皓帆
許大隆
許玉香
許玉綢(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召蓉(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又心(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照堂(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宏旭(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瑜芳(即許車之繼承人)
吳吉豐(即吳許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吳昆達(即吳許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儀(即吳許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許武成(即許振園之繼承人)
許澤瓏(即許振園之繼承人)
許藍書豪
許書華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兼許水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許瑋志
許瑋傑
許宏貴
邱奕賢律師即許紹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嘉樂律師
許宇水
被 告 許聖彣(即許崇庚之承受訴訟人)
許崇碧
許濠庭即許甘霖
許水丕
許全
許朝宗
訴訟代理人 林秀倖
被 告 許汝欽
許燿春
許俊熙
許黃質
許憲庭
林章富(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群顥(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群億(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偉異(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鳳妤(即林許壁霞之承受訴訟人)
張啟男(即許報之繼承人)
張勝凱(即許報之繼承人)
黃玉燕(即許報之繼承人)
張均福 (即許報之繼承人)
張清萍(即許報之繼承人)
張淵琮(即許報之繼承人)
許瑞條(即許清良之承受訴訟人)
許陳圓(即許清良之承受訴訟人)
許禎(即許清良之承受訴訟人)
許志豪(即許清良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許琦政(即許清良之承受訴訟人)
許琦洲(即許清良之承受訴訟人)
許佳琳(即許清良之承受訴訟人)
許茗權(即許錦塔之承受訴訟人)
許雅菁(即許錦塔之承受訴訟人)
許雅慧(即許錦塔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知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訴訟代理人 鄭傑云
受 告知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張宮瑞
受 告知人 王志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8頁附表二之二共有人「許銘仁」關於「R2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13113/100981」之記載,應更正為「13114/10098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