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葉義勝即昇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台灣興興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