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被 告 建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工廠
法定代理人 莊慈慧
代 理 人 簡月露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投簡字第2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前開訴訟嗣經原告與訴外人邱連英於111年2月24日達成訴訟上和解而終結,則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