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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  上訴人  李依蓓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1年7月4日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另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該院於114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下稱另案上訴事件),並於114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有本院電話紀錄暨另案上訴事件判決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