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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加佰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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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晟營造有限公司
林志葦
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
110年7月31日
257,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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