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新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汶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1萬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