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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      告  李依蓓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李依蓓詐欺、偽造文書等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李依蓓涉嫌犯詐欺罪嫌等行為,現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12號審理中,而被告李依蓓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李依蓓、王宥憲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