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 告 李依蓓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李依蓓涉嫌犯詐欺罪嫌等行為,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12號審理中(下稱系爭案件),而被告李依蓓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認於系爭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系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23日以112年上易字第33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