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黃汀金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黃坤色
黃利宏
張錦全
張淑玲
張全億
黃湘晴
黃麗合
吳敏南
張美珠
陳憲仲(即吳丹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鴻昌
陳柏鋒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楊若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4年1月14日宣示判決,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