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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林秀鈴(即林文才之繼承人)  

            林佳慧(即林文才之繼承人)

            林宸位(即林文才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簡志瑤即農和農機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林秀鈴、林佳慧、林宸位為林文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林文才於上訴後之民國112 年8月14日死亡,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又兩造前未聲明承受訴訟,林文才之繼承人為子女林秀玲、林佳慧、林宸位,此有本院查詢之親等關聯(一親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林秀玲、林佳慧、林宸位為林文才之承受訴訟人,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