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張洋栚
被 告 張滄沛
訴訟代理人 范秀雲
被 告 羅素霞
范光煥(兼林陳若美承當訴訟人)
范光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友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即林木童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洋栚
訴訟代理人 張洹碩
被 告 邱榆森
吳宗鴻
邱淑玲
邱淑華
邱淑媚
周吟珊(即林陳若美承當訴訟人)
劉盈姍(即陳美娟、陳蓉慧、陳美芬承當訴訟人)
黃正宏(即陳美娟、陳蓉慧、陳美芬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