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 告 李乘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112年2月1日具狀變更分割方案,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