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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被      告  鈞揚能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蕭登仁 

被      告  潘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萬7,443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41萬54元,及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27萬4,718元,及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鈞揚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鈞揚公司)於109年4月21日起,邀同被告潘彥呈、蕭登仁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200萬元 、400萬元、6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約定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及依約計付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借據、授信約定書為證。詎被告僅分別攤繳110年10月21日及11月30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系爭借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同全數到期,被告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授信約定書、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鈞揚公司、潘彥呈、蕭登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原告主張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官網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資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則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利率
(週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利率(週年利率)
違約金利率及起迄日
  1
170萬7,443元
1.845%
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2
341萬54元
1.845%
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3
427萬4,718元
2.4%
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
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合計
939萬2,2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