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子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3,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