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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柏全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恊 
代  理  人  陳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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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翰宇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0年8月31日
280,212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