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柏全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恊
代 理 人 陳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