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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盈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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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匯豐禾興業有限公司
黃麗慧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0年9月21日
76,14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