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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勝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煙欽
代  理  人  謝聰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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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號碼
1
聖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何献崇
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1年2月28日
2,002,366元
T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