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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何春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起迄)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001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89ND0000000
  股  票
   32
32,000
002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89ND0000000
  股  票
   14
14,000
003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股  票
1
963
004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股  票
1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