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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001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至
89ND0000000
股  票
13
13,000
002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至
89ND0000000
股  票
5
5,000
003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股  票
1
90
004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股  票
1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