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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複  代理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林健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投分行
111年6月20日
927,894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