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複 代理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