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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四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代  理  人  許淯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科閎有限公司
戴健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11年8月31日
59,850元
K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