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學藝
訴訟代理人 王柏方
王琮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南投學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國文
訴訟代理人 蕭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兩造間契約之定性、效力及存續等事實,有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15時30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兩造間契約之定性、效力及存續等事實,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