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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