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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葉帥宏會計師

相  對  人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安純 
代  理  人  簡文鎮律師
關  係  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代  理  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帥宏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東震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律並未規定檢查人可強制要求相對人積極配合檢查,且檢查初期未建立基本溝通橋樑,進而影響檢查及審計之有效性,在沒有遵循準則進行事前溝通,貿然進行相關的檢查及查核工作,此舉已超出檢查人之責任範圍及能力,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0年度非抗字第274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5號、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非抗字第274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人陳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依據前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附表:
編號
名                  稱
1
106年度至109年度資產負債表
2
106年度至109年度損益表
3
106年度至109年度現金簿
4
106年度至109年度現金流量表
5
106年度至109年度營業報告書
6
106年度至109年度傳票及憑證
7
106年度至109年度年度決算申報書
8
106年度至109年度主要財產目錄
9
106年度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10
106年度至109年度扣繳憑單存根聯
11
106年度至109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2
106年度至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3
106年度至109年度往來銀行活期存款
14
106年度至109年度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
15
106年度至109年度銀行往來明細
16
106年度至109年度財務簽證報告
17
106年度至109年度稅務簽證報告
18
106年度至109年度關係人交易明細
19
106年度至109年度股東權益變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