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鉑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承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添輝
一、債務人鉑原股份有限公司、蔡承諺、簡添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84,86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4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