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名聰
相 對 人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4,5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
易字第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諭知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 算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