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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於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