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於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