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9號發回更審,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3萬1,524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52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3萬1,524元或同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為王清全,嗣於訴訟進行中先後變更為閻中興、林永山,經閻中興、林永山分別於民國112年3月3日、同年8月2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將繕本送達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9號回證卷第19頁、本院卷第81頁),依前揭規定,已生承受訴訟效力,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附表一至三之監視器、門禁及停車管理系統部分: 
 ⒈原告於106年11月30日向被告承攬監視器、門禁、停車管理系統工程(下合稱系爭弱電工程),雙方並簽定「正瀚生技新建廠辦弱電工程」專案契約書(下稱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約定工程項目、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57萬4,350元(含稅),預定竣工日期為107年7月31日。嗣因系爭弱電工程僅有外圍監視系統受溫室工程影響無法施作外,其他工項均已完工,原告遂於107年8月8日發函通知被告辦理驗收,然遭被告以外圍監視系統尚未完成為由,拒絕驗收。
 ⒉因完工後監視系統發生故障,兩造於108年7月3日協商改善,原告因此於同年9月30日提出更新改善計畫書,再於同年9月23日發函說明改善計畫書,然被告拒絕原告再行進場改善,經兩造再為協商,被告乃於109年2月21日要求原告進場改善所有缺失,並於達到契約要求之品質及效用後再報完工。然被告固同意原告進場施工,卻提出高於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約定內容要求原告改善,兩造因此多次協商不成致系爭弱電工程停滯。因原告前於107年8月8日已發函被告請求辦理驗收,被告卻未於期限內完成驗收,故原告依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第12條第1項規定,認系爭弱電工程已於驗收期限屆至次日起即107年8月19日視為完成驗收,被告負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又被告前已依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第5條付款方式,給付契約總價20%之簽約金151萬4,870元,尚餘605萬9,480元之契約價款尚未給付,扣除如附表一項目14、15所示部分8,000元、2,400元因未安裝而不予計價,原告得請求系爭弱電工程款為604萬9,080元(計算式:7,574,350-1,514,870-8,000-2,400=6,049,080)。
 ⒊另系爭弱電工程之停車管理系統部分,因被告認原告施工結果不符合預期而需改善,然被告提出之要求及功能已超出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約定,原告乃將部分契約項目委由訴外人興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亞公司)施作,並簽定「正瀚生技車道管制系統建置案專案契約書」(下稱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約定契約總價為82萬元,興亞公司並於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約定之工程外,另購入1部電腦主機,含稅價為2萬6,250元,由於此部分非屬兩造間系爭弱電工程之契約內容,屬追加工程,被告應另行付款,故原告得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再給付84萬6,250元(計算式:820,000+26,250=846,250);如認兩造就此部分無契約關係存在,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款項。    
 ㈡附表四、五之車道計數及電子圍籬系統部分:
   原告於107年4月2日就「正瀚生技車道計數系統新建工程」(下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提出報價單與被告,經被告同意由原告以總價15萬元承攬系爭車道計數工程,約定工程項目內容、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四所示,兩造並於107年4月12日完成簽約(下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契約)。原告又於107年8月17日就「正瀚生技電子圍籬系統建置專案」(下稱系爭電子圍籬工程)提出報價單與被告,經被告同意由原告以40萬元承攬系爭電子圍籬工程,約定工程項目內容、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五所示,兩造並於107年12月13日完成簽約(下稱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契約)。原告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及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均已完工且向被告申報竣工,但被告以工程存有多項缺失為由,拒絕驗收並給付工程款。
 ㈢系爭弱電工程、系爭車道計數工程、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均已完工,故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金額為745萬3,330元(計算式:6,049,080+846,250+150,000+400,000=7,445,330)。而縱被告在占有使用各項承攬工作時發現有瑕疵,亦僅為第三階段保固或瑕疵擔保之問題,被告不得以此拒絕給付約定之報酬,爰依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契約、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契約,訴請被告給付。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44萬5,3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㈠原告承攬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系爭弱電工程,迄今並未完工,且有諸多瑕疵,經原告修繕補正後,其給付仍未符合債之本旨,並未經驗收合格,自無權請求契約價款。茲就系爭弱電工程各項缺失分述如下:
 ⒈監視系統部分:原告所施作之監視系統有異常之監視器超過100多個,無法達到監視廠區之功能,且有監視器無法顯示畫面、畫面模糊、鏡頭自旋造成照天花板、角度異常情形;大門監視器無存檔資料,且迄今兩台NVR(影像錄影機)完全無法運作,影響64個鏡頭無影像;監視器鏡頭無法連線至伺服器等缺失,造成諸多安全漏洞,根本未達預定效用,迄今仍無法改善。又原告施作之監視系統疑似採用中國大陸所製造之產品,且會自動將監視訊號傳送至中國大陸某一網際網路協定地址(IP位置),被告之機密資訊有外洩疑慮、資訊安全受威脅,而有重大瑕疵,原告所為之給付顯不符合債之本旨。  
 ⒉門禁系統部分:原告施作之門禁系統未依約完成客製化之後台控制軟體,且無法達成樓層控管之功能、臉部辨識設備異常、故障完全無法使用等情形,迄今仍無法正常運作。  
 ⒊停車管理系統部分:原告施作之停車管理系統有無法登入使用、車道柵欄無法正常舉起放下、停車場計數器計數不正確、大門進出時間不正確、車輛進出計數錯誤、大門停車柵欄無法正確感應車輛、無法回傳感應器資料、系統當機、進車道柵欄損壞等缺失情形,系統無法正常運作,造成被告諸多困擾。另原告依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請求被告給付84萬6,250元部分,因該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與興亞公司,並非兩造,該契約與被告無關,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道計數工程款15萬元、系爭電子圍籬工程款40萬元部分,其中系爭車道計數工程有諸多計數失誤情形,已由原告拆回檢修改善中,迄今仍未裝回;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功能亦有諸多缺失,且46個點有28個點故障,根本無從產生電子圍籬之功能,且原告迄今尚未完成電子圍籬採用攝影畫面偵測形成虛擬警報區域之功能。是原告尚未依約完成給付,自無從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契約價金。
 ㈢因原告未依約完成工作,且給付有上開瑕疵,被告自無須負擔給付報酬之義務;如認原告已完成工作,則退步主張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如無理由,則再退步主張減少價金請求權,減少價金之金額援引淡江大學法律研究發展中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於111年5月做成之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78頁):
 ㈠兩造於106年11月30日成立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約定之各項目、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總價為757萬4,350元,預定竣工期日為107年7月31日,被告於簽約時,已給付原告契約總價20%之簽約金151萬4,870元。
 ㈡原告於107年8月8日以嘉企字第1070000310號函通知被告,請被告就系爭弱電工程辦理驗收,被告則以系爭弱電工程存有多項重大缺失尚未改善完成,查驗未通過為由,拒絕派人參與驗收。
 ㈢原告與興亞公司於108年3月25日,就系爭弱電工程停車管理系統部分,另行成立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由原告將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附件報價單所示之各項目,委由興亞公司負責施作,約定契約總價為82萬元。興亞公司並於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約定之工程外,另購入1部電腦主機,含稅價格為2萬6,250元。
 ㈣原告又於107年4月2日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提出報價單與被告,所約定之各項目、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四所示,總價為15萬元,兩造並於107年4月12日完成簽約;原告另於107年8月17日就系爭電子圍籬工程提出報價單與被告,所約定之各項目、型號或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複價如附表五所示,總價為40萬元,兩造並於107年12月13日完成簽約。原告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及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均已向被告申報竣工,但被告以工程存有多項缺失為由,拒絕驗收。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承攬工作是否完成與承攬工作有無瑕疵,兩者之概念不同,前者係指是否完成約定之工作;後者則係指完成之工作是否具備約定品質及有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而承攬之工作是否完成,應以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為依據;倘定作人主觀上認定工作已經完成,且從形式外表觀察,該工作亦具有契約所約定之外觀形態,應認定工作完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第5條雖約定被告於驗收合格後60日內1次給付契約總價,惟第12條有關驗收亦約定:「(第1項)乙方於竣工後,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於拾日內依附件二所示驗收規範辦理驗收,並於前述通知後拾日內完成驗收,否則依下列約定辦理:...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於期限內未完成驗收時,自該期限之次日起視同驗收合格,甲方應依第三條給付契約總價。...(第4項)乙方提供之設備或服務項目竣工後,甲方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行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應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更審前一審卷第26頁)而原告於107年8月8日已發函通知被告就系爭弱電工程辦理驗收,被告則以工程存有多項重大缺失尚未改善完成,查驗未通過為由,拒絕派人參與驗收(不爭執事項㈡),然參照原告提出之監視器系統、門禁系統驗收照片及驗收紀錄(本院卷第43至58頁),其上雖無主驗人員簽名,但有被告之陪驗人員簽署等情,佐以被告109年2月21日函載明:「貴公司雖稱已於107年8月報竣工,惟經本公司查驗,貴公司所施作之工項,未達契約約定之功能,迄今不論硬體或軟體皆仍有重大缺失」等語(更審前一審卷第143頁),可見原告主觀上認定系爭弱電工程已完工,且從設備、裝置安裝形式觀察,該工作亦具有契約所約定之外觀,且被告先行使用,並就原告完成之工作詳細檢視、查驗後發現系爭弱電工程有被告抗辯所謂缺失情形,進而通知原告應予改善,亦有被告提出監視系統、門禁系統、停車管理系統缺失資料在卷可稽(更審前一審卷第145至199頁)。基上,足徵系爭弱電工程已完工,被告已為使用而經驗收,依前揭約定,被告即應就該部分支付價金,縱系爭弱電工程有瑕疵存在,僅被告能否請求瑕疵修補、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仍無解其應給付報酬之義務。
 ⒉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契約雖約定:「3.付款方式: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契約約定:「5.付款方式:驗收完成後開立發票收款。」等語(更審前一審卷第117、119頁),然原告就系爭車道計數工程、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均已向被告申報竣工,但被告以工程存有多項缺失為由,拒絕驗收(不爭執事項㈣)。衡諸原告主觀上認定前揭工程均已完工,工程設施之施作地點均位於被告公司內,經被告使用後抗辯有諸多缺失情形(更審前一審卷第207、208頁),堪認前揭工程亦經被告詳細盤點、查驗,而從形式外表觀察,應具有契約所約定之外觀形態,應認前揭工程均已完工,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工程價金,至前揭工程如有瑕疵存在,則屬被告能否請求瑕疵修補、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之問題。
 ⒊系爭弱電工程、系爭車道計數工程、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均已完工,並交付被告使用,業經認定如前,依民法第505條規定及系爭弱電工程契約、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契約、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契約約定,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被告抗辯原告未完成工作,故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價金,難認有據。
 ㈢按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故承攬人須完成一定之工作,始有報酬可言。又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2條分別定有明文。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間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3條第1、2項及第494條本文亦有明定。準此,承攬人得請求約定報酬之工作發生瑕疵時,始負瑕疵擔保責任,倘承攬人未能請求報酬之工作,自無由令其負瑕疵修補、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等瑕疵擔保之責。
 ㈣經查:系爭弱電工程、系爭車道計數工程、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均已完工,被告雖辯稱前揭工程均有諸多瑕疵,然依上開說明,被告僅就原告依契約內容得請求約定報酬之工作發生瑕疵時,始得請求原告定期修補、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至前揭工程是否有瑕疵,及如有瑕疵所應減少之報酬為何,茲分述如下:
 ⒈系爭弱電工程部分:
 ⑴監視系統:
  ①監視系統: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之真意,不得拘泥於契約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本件系爭弱電工程契約除契約附件一外,並未於他處有額外約定規格或要求原告須提供較契約約定更為詳細之規格,遍觀契約全文亦無原告須提供施工詳圖之約定,故原告應完成工作之內容(含交付之物品),自應以兩造契約約定為準。被告辯稱依契約解釋及統包工程性質,系爭弱電工程契約之規格尚包含功能性需求,原告並有義務提出完整系統架構圖及施工詳圖等語,難認可採。準此,鑑定報告以「無提供規格、無相關施工詳圖」即認項目5、12、13、16、17、18有鑑定結果所稱之「瑕疵」並應予減價,實屬無據,為本院所不採。又項目6雖經鑑定結果「無提供規格、信號傳至外地IP、無相關施工詳圖」,然不得以原告未提供規格、施工詳圖即予以減價,已如前述,復參以兩造並未約定伺服主機信號傳送位置,則鑑定報告以此契約所無之約定認原告交付之工作有瑕疵而應減少價金,亦不可採。至項目1、2、3、4經鑑定結果,原告交付之工作不符合契約規格,應減少全部價金;項目7經鑑定結果與系統不穩有相關連,項目8、9、10、11有部分不符合契約規格(項目10部分原告自承現場確非使用契約約定RJ45接頭,亦屬不符合契約規格,本院卷第334頁),鑑定機關認應分別減價32萬元、1萬6,400元、4萬元、4萬1,600元、1萬5,000元(鑑定報告第30至32頁),合計應減少價金196萬4,400元則屬鑑定機關與兩造會議討論、現場會勘、比對後,依專業所為判斷並表明依據所為之鑑定減價結果,應屬可信。從而,監視系統於扣除前開應減少價金部分後,剩餘之219萬7,000元報酬(計算式:4,161,400-1,964,400=2,197,000),被告自應給付。
  ②外圍管線佈放工程:觀諸系爭弱電工程契約除契約附件一外,並未額外約定規格,兩造就此部分亦無約定原告應提供相關施工詳圖,已如前述。鑑定報告以「無提供規格、無相關施工詳圖」即認外圍管線佈放工程有瑕疵而應減價30%(鑑定報告第32、33頁),亦屬無據,為本院所不採。準此,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此部分報酬108萬1,050元,應屬可採。
 ⑵門禁系統:觀諸系爭弱電工程契約除契約附件一外,並未額外約定規格或需提供現場設備規格,兩造亦無約定原告應提供相關施工詳圖,且依鑑定報告記載:此系統項目2軟體功能客製原告認已開發測試完成,但因被告尚未讓原告將軟體植入門禁系統中,故門禁網路樓控功能尚未完成,但被告因有原告將系爭系統軟體加入原有系統造成原系統軟體不能使用前例,故沒有讓原告將該軟體功能植入,故無法測試此軟體是否合乎網路版需求等語(鑑定報告第34頁),可知原告建置之門禁系統應有網路運作功能,僅因客製化軟體曾造成被告原系統軟體無法使用而尚未改善完成,故僅先以單機運作模式使用,依上說明,鑑定報告以項目1、3至8分別有「無提供原合約規格、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單機運作、沒有網路運作功能、無相關施工詳圖」等,認原告交付之工作有瑕疵而應予減價,難認有據;至項目2「軟體功能客製」,依上開說明,可知原告尚未完成,故鑑定報告認此部分應不予計價(鑑定報告第35頁),應屬可採。準此,門禁系統之項目2因尚未完成,不應給付外,其餘182萬2,500元被告自應給付(計算式:1,862,500-40,000=1,822,500)。
 ⑶停車管理系統:
  ①系爭弱電工程契約未約定原告應提供相關施工詳圖,參以被告提出停車管理系統自107年8月21日起陸續發生故障及異常(更審前一審卷第165至199頁),原告因應被告要求已至現場調整,後續並施作第2次、第3次改善工程等情(鑑定報告附件23、25),亦為被告所無爭執,以及被告於鑑定期間回復鑑定機關:原契約完工後(驗收期間)車輛辨識率不到75%、108年3月24日、同年6月20日車輛辨識率均不到75%等情(鑑定報告附件34),足見原告此部分工程已完工,但因被告要求改善缺失故拆除原契約約定設備並已裝設新設備,準此,自不得以原契約約定設備現場已拆除、無法進行現場測試、無相關施工詳圖為由,即認原告交付之工作有瑕疵並扣減被告應給付之報酬,鑑定報告認此系統項目1、2、3、7、8應不予支付,項目5、6、9應分別減價7,200元、5萬1,200元、2萬6,000元(鑑定報告第39、40頁),均不可採;另項目4部分,依系爭弱電工程契約此部分約定規格「資料保存50年」,原告自承僅可保存2年並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僅2年,約定保存50年無必要等語,然資料保存期限乃兩造約定內容,原告本應遵照約定內容為給付,此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無涉,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自不可採,鑑定報告認此項目應減價3,000元(鑑定報告第40頁),應屬可採。從而,停車管理系統部分,被告應給付46萬6,400元(計算式:469,400-3,000=466,400)。
  ②原告雖主張與興亞公司另簽訂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由興亞公司施作車道管理系統改善計畫之內容,因而支出契約價金82萬元、購買電腦主機2萬6,250元,故原告得再請求被告給付84萬6,250元等語。經查:觀諸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載明契約當事人為原告與興亞公司,且興亞公司108年3月26日電腦(含19吋螢幕)報價單所載客戶名稱:「中華電信(股)公司」,可知被告並非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及向興亞公司購買電腦(含19吋螢幕)之契約當事人(更審前一審卷第71至113、115頁),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告自無從基於與興亞公司成立之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前揭報價單,向被告請求給付前開契約及報價單之金額。原告雖主張其於108年3月20日曾提出「車道管制系統設備改善計畫書」,及興亞公司施作地點位於被告公司,原告與興亞公司間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所涉改善內容已經被告同意等情,主張被告知悉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內容、項目及金額等語,然前開改善計畫書僅足證明被告知悉原告將於停車場設備使用興亞公司提供之相關設備,不足以證明被告知悉原告與興亞公司所簽訂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之內容,亦不能證明被告同意支付前揭契約及108年3月20日報價單所載之契約價金。另原告委由興亞公司施作被告之停車管理系統部分,實係履行兩造間系爭弱電工程契約之義務,被告受領該工作成果係基於兩造間系爭弱電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具有法律上之原因,自不構成不當得利。故原告依系爭車道管制專案契約、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4萬6,250元,難認有據。
 ⒉系爭車道計數工程部分:原告就系爭車道計數系統工程,已向被告申報竣工(不爭執事項㈣),惟因無法正確計數停車場內車輛,原告因而將本工程項目1「落地式停車場入口計數燈箱」拆回維修迄今尚未裝回乙節,為兩造所無爭執,則此項目因原告未完成工作,自不得請求報酬,鑑定報告認此部分應減少價金3萬7,832元,應屬可採。另系爭車道計數系統契約除報價單所列規格內容外(更審前一審卷第118頁),並無另約定設計規格,亦無約定原告需提供施工圖、送審材料單、進貨資料,準此,自不得以無設計規格、施工圖、送審材料單、進貨資料、無法進行現場測試為由,認原告交付之工作有瑕疵而扣減被告應給付之報酬,鑑定報告認本工程項目2至7應分別減少價金(鑑定報告第46、47頁),實不可採。從而,系爭車道計數系統扣除項目1應減少價金部分後,被告應給付11萬2,168元(計算式:150,000-37,832=112,168)。
 ⒊系爭電子圍籬工程部分:原告就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已向被告申報竣工(不爭執事項㈣),而系爭電子圍籬系統契約除報價單所列項目內容外(更審前一審卷第119頁),並無約定原告需提供設計圖面、施工圖、現場設備規格,準此,自不得以無設計圖面、施工圖、現場設備規格、無法進行現場測試為由,認原告交付之工作有瑕疵而扣減被告應給付之報酬,準此,鑑定報告認本工程項目1、2均應減價50%,項目3、4、5、6、7均應減價70%(鑑定報告第42至44頁),實不可採。另項目8設備整合工資規格載明:「含安裝/測試/調整/功能操作說明」,可知原告此部分工作內容應包括測試系爭電子圍籬系統並進行調整,參以系爭電子圍籬系統工程完工後,被告於108年10月30日會議提出「發出警報時,無法明確得知是哪一支感應器在響。另外,警報一響,系統無法及時提供警報區域的監視畫面」之問題調整要求,原告則回復「可以利用更換後的攝影機,啟用攝影畫面虛擬警報區域的功能,配合紅外線感應使用,如有任一系統發起警報,警衛室螢幕畫面就可以跳出警報地點的監視畫面」(鑑定報告附件28),足見原告亦認同此部分尚有測試調整之必要,堪認原告此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鑑定報告認此項目應減價32,723.6元(鑑定報告第44頁),應屬可採。從而,系爭電子圍籬系統部分,被告應給付36萬7,276元(計算式:400,000-32,723.6=367,276,元以下四捨五入)。
 ⒋基上,原告施作系爭弱電系統工程、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及系爭電子圍籬工程已完工,扣除因施工瑕疵或未完成工程應減少之報酬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合計604萬6,394元(計算式:2,197,000元+1,081,050+1,822,500+466,400+112,168+367,276=6,046,394),再扣除被告已給付系爭弱電工程契約之簽約金151萬4,870元,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453萬1,524元(計算式:6,046,394-1,514,870=4,531,524)。
五、綜上所述,原告施作系爭弱電系統工程、系爭車道計數工程及系爭電子圍籬工程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453萬1,5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6日(更審前一審卷第1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核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附表一:監視系統(新臺幣:元)            
(A).監視系統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及鑑定減價金額
1
室內外管型網路攝影機
4~6mm/400萬低照度CMOS/雙核32DSP/雙碼流支援/寛動態/國際ONVIF協定/IR 30M/內走線保護線材不外露
59
3,800
224,200
1.不符合合約規格。
2.沒有網路安全。
3.違反合約第16條。
4.無相關施工詳圖
224,200
2
室內半球型網路攝影機
4~6mm/400萬低照度CMOS/雙核32DSP/雙碼流支援/寛動態/國際ONVIF協定/IR 20M)
74
3,800
281,200
1.不符合合約規格。
2.沒有網路安全。
3.違反合約第16條。
4.無相關施工詳圖。
281,200
3
室外防護罩型網路攝影機
2.8~22mm/400萬低照度CMOS/雙核32DSP/雙碼流支援/寛動態/國際ONVIF協定/IR 50M)
44
5,500
242,000
1.不符合合約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242,000
4
旋轉半球型網路攝影機

(水平360度連續旋轉,無監視盲點、紅外線距離:80~100米、防水值:IP66、可設定256個預設點、可搭配NVR或網路鍵盤設定自動巡航/音頻、防雷防突波)
56
14,000
784,000
1.不符合合約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784,000
5
NVR數位儲存主機
數位輸入:500萬*24、300萬*32、1080P*32、CMS中央監控軟體、內建HDMI 4M 輸出、HDD 網路備份介面(內含32T WD監控專用紫標硬碟)
8
58,000
464,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464,000
6
CMS圖控管理伺服主機
功能特色:點對點高畫質顯示、支援通航所有自製DVR/NVR/IPCAM影像接入儲存、可做跨屏拼接(電視牆)功能、自由設定個畫面分割、警報影像彈出、LED字幕…多機一體整合功能
1
520,000
520,000
1.無提供規格。
2.信號傳至外地IP。
3.無相關施工詳圖。
520,000
7
PoE Switch
24埠POE高速網路交換機(依設備功率及配備區域數量配備而定)
20
32,000
640,000
1.無提供規格。
2.會與系統不穩有相關連。
3.無相關施工詳圖。
320,000
8
24埠GbE L2交換器 ZyXEL GS2210-24HP
1.提供24埠 GbE PoE+4組Combo埠 
2.支援L2/L3/L4 ACL,port security,QoS,Rate Limiting,Spanning Tree
3.支援IEEE 802.3 at 乙太網路供電,每埠可達30瓦;至多375瓦。 
4 支援ZyXEL 
 iStacking,可透過單一IP管理最多達24部交換器 。
5.支援ZON/Smart Connect/ZNI聯防功能。
4
8,200
32,800
1.部份不符合合約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6,400
9
光纖智慧型管理交換器
1.機架型交換器,快速安裝。
2.24埠GbE介面及2埠GbE SFP uplink。
3.支援VLAN, QoS,Link Aggregation。
4.進階網路保護,支援Loop protection,Dual images,Storm control,DoS,SSL。
5.支援ZON功能
⒉台
2
40,000
80,000
1.部份不符合合約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40,000
10
GBIC光纖模組
1000Base-T
Transceiver,up
to100m,RJ45接頭
80
650
52,000
1.所送型錄接頭非RJ45。
2.無相關施工詳圖。
41,600
11
5KVA UPS不斷電系統
5KVA UPS 不斷電系統-ON Line
1
50,000
50,000
1.沒有提供交付容量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5,000
12
42"監看螢幕
監看電視牆(機房)
4
11,900
47,6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9,520
13
24"監看螢幕
監看螢幕(守衛室)
2
3,600
7,2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440
14
42"監看螢幕壁掛架
42"監看螢幕壁掛架
4
2,000
8,000
無安裝。
8,000
15
24"監看螢幕壁掛架
24"監看螢幕壁掛架
2
1,200
2,400
無安裝。
2,400
16
五金另料
五金另料
1
288,000
288,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44,000
17
設備安裝
設備安裝
1
380,000
380,000
無施工圖。
190,000
18
系統調整
系統調整
1
58,000
58,000
1.無提供規格。
46,400
小計
4,161,400

3,350,160
(B).外圍管線佈放工程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及鑑定減價金額

1
室外防水箱
室外防水箱
4
1,200
4,8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440
2
室外立桿
室外立桿(水泥座)
22
10,000
220,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66,000
3
室外佈管
室外佈管(6分管)
2,250
20
45,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3,500
4
室外佈管
室外佈管(1英吋管)
900
85
76,5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22,950
5
防水箱電源
防水箱電源
700
40
28,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8,400
6
室外埋管施工工資
室外埋管施工工資
1
500,000
500,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50,000
7
鎧裝單膜
室外光纖8C鎧裝單膜
900
95
85,5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25,650
8
鎧裝單膜
室外光纖24C鎧裝單膜
150
145
21,75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6,525
9
光纖熔接
光纖熔接
168
200
33,6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0,080
10
收容盒
收容盒
4
3,500
14,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4,200
11
網路跳線
網路跳線
46
150
6,9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2,070
12
光纖跳線
單膜光纖跳線
100
450
45,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3,500
小計
1,081,050

324,315
附表二:門禁系統新臺幣:元)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及鑑定減價金額
1
門禁伺服器
門禁系統(含PC)
1
60,000
60,0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
4.單機運作。
5.沒有網路運作功能。
6.無相關施工詳圖。
18,000
2
軟體功能
軟體功能客製
1
40,000
40,000
軟體客制化未完成。
40,000
3
考勤管制機
臉部、密碼、卡片辨視考勤管制機
63
20,000
1,260,0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
4.單機運作。沒有網路運作功能。
5.無相關施工詳圖。  
378,000
4
電子鎖
陽極鎖或磁力鎖(依門型及場地調機種類)
43
3,500
150,5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
4.單機運作。沒有網路運作功能
5.無相關施工詳圖。 
45,150
5
外出按鈕
外出按鈕
45
700
31,5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
4.單機運作,沒有網路運作功能。
5.無相關施工詳圖。 
9,450
6
紅外線感應器
紅外線感應器(配合電子鎖使用)
1
2,500
2,500
1.無提供原合約規格。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 
3.無法進行現場功能測試。
4.單機運作。
750
7
接線箱
門禁系統接線箱
29
2,000
58,000
1.無提供規格。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7,400
8
安裝工資
安裝工資
1
260,000
260,000
1.無相關施工詳圖。
78,000
小計
1,862,500

586,750
附表三:停車管理系統(新臺幣:元)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及鑑定減價金額
1
超高頻單天線高速&遠距離車輛管理讀頭
UHF超高頻技術所開發的遠距讀取設備。高安全性、保密性。TLR-4000已內建一組高感度天線,TLR-4000 HiLoMA則可再外加天線,提供更大的應用擴展性。作為門禁應用的TLR系列,其介面上支援門禁標準系統的Wiegand及RS-232。
1
55,000
55,000
1.無法達到基本需求功能。
2.現場已拆除。
3.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4.無相關施工詳圖。
55,000
2
SBA車道控制主機含全功能版軟體(不含PC)
連接各式停管設備;可無限擴充車道及車輪數目;可指定車輪進入車道;可設定車輪進入時段;即時拍照線上監看。
1
87,000
87,000
1.無法達到基本需求功能。
2.現場已器材拆除。 
3.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4.無相關施工詳圖。
87,000
3
手持式藍芽READER
EPC C1G2,ISO 18000-6B/C;902 MHz to 928 MHz;內建圓形極化天線;讀取距離:3公尺;
BluetoothClass 2;使用時間:連續使用約1小時;符合FCC、NCC、SRMC法規。
1
30,000
30,000
1.現場設備已拆除。
2.無法行現場測試。 
3.無相關施工詳圖。
30,000
4
eTag電子標籤
讀取距離:6米;1、EPC ID 96 bits 2、User Memory 512 bits 3、64位元全球唯一識別碼 ( UID ) 4、32位元標籤刪除密碼/kill password 5、32位元存取密碼/access password晶片使用壽命: 1、寫入100,000 次;2、資料保存 50年。
100
100
10,000
1.資料保存2年,不符原合約要求的保存50年。
2.無相關施工詳圖。
3,000
5
車體感應線圈感知器
車體感應線圈感知器
2
4,500
9,000
1.無施工圖
2.無進場器材資料。 
3.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4.無相關施工詳圖。 
7,200
6
感應線圈
鐵氟龍線(含防壓2組,入口4組,出口2組)
8
8,000
64,000
1.無施工圖
2.無進場器材資料。 
3.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4.無相關施工詳圖。 
51,200
7
電動柵欄機
油壓式柵欄機
2
80,000
160,000
1.無柵欄機規格,無法評估。
2.無相關施工詳圖。 
160,000
8
旋轉警示燈
LED型人員警示燈
2
1,200
2,400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2,400
9
施工配線
柵欄機基座預埋、感應線圈割槽預埋、線材及配接
1
52,000
52,000
無相關施工詳圖。
26,000
小計
469,400

421,800
附表四:車道計數系統(新臺幣:元)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及鑑定減價金額
1
落地式停車場入口計數燈箱
a.客制化黑色烤漆。
b.二位數LED顯示面板。
c.外線歸零計數表。
1
37,000
(00000*0.9458)
37,832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6.現場已拆除。
37,832
2
PVC減速墊
3.5cm黃黑色交配加二側收邊。
10
2,000
(0000*0.9458) 
23,650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11,825
3
高彈性回復桿
高彈性回復桿
3
1,000
(0000*0.9458) 
3,405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1,703
4
汽機車分隔線劃線
汽機車分隔線劃線
1
18,000
(00000*0.9458) 
18,916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3,783
5
車體感應線圈感知器
車體感應線圈感知器
2
4,000
(0000*0.9458) 
8,512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6,810
6
感應線圈
鐵氟龍線(含防壓2組,入口4組,出口2組)
2
7,000
(0000*0.9458) 
15,132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12,106
7
施工配線
基座預埋、感應線圈割槽預埋、箱體烤漆、運費、線材及配接。
1
42,000
(00000*0.9458)
42,553
1.無設計規格。
2.無施工圖。 
3.無送審材料單。
4.無進貨資料。
5.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9,787
議價後總計
150,000

103,845
附表五:電子圍籬系統(新臺幣:元)
項目
型號/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鑑定結果及鑑定減價金額
1
八迴路防犯受訊機
1.具設定/進入/警報時間延時選擇裝置。
2.解除後,迴路 LED維持解除前120秒狀況記憶裝置。
3.密碼設定/解除,可輸入1-10位數。
4.設定來客報知功能,解除後,防犯迴路1.可作為來客報知器。
5.停電記憶功能,停電後復電,受訊機可維持原有的設定功能。
6.可選擇設定0.5秒警報聲一次,解除0.5秒警報聲二次/無聲警報。
7.內附警報器。
1
9,000
(00000*0.9756)
9,756
1.無相關設計圖面。
2.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3.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4.已安裝。
5.無相關施工詳圖。  
4,878
2
四頻道雙光束紅外線
1.偵測距離:100 m (室外),200 m (室內)。
2.可選擇四頻道光束頻率。
3.雙調變同步脈波光束設計。
4.A.G.C.自動增益控制電路。
5.外罩結構防結霜、結露;特殊材質,可阻隔一切可見光源。
6.高效率非球面透鏡設計。
7.光束遮斷反應時間可調 ( 50 msec~700msec )。
8.有效的防止雨水、昆蟲、灰塵進入。
9.可加裝“ 加熱器“ ( 選購品
 :HT-150),產品可適用於寒帶地區。
10.防水等級IP 55。
11.CE認證。
12.FCC認證。
36
6,000
(0000*0.9756) 
245,844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3.已安裝。
4.無相關施工詳圖。 
122,922
3
警報延遲控制器
警報延遲控制器
8
1,000
(0000*0.9756) 
11,704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3.無相關施工詳圖。
8,192.8
4
中繼放大器
信號中繼放大器
4
000
(0000*0.9756) 
3,904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3.無相關施工詳圖。
2,732.8
5
閃光喇叭
閃光喇叭
8
780
(800*0.9756) 
6,240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3.無相關施工詳圖。
4,368
6
電源供應器
電源供應器 27V
8
780
(800*0.9756) 
6,240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3.無相關施工詳圖。
4,368
7
信號及電源線
雙隔離信號線及PVC2芯電源線
M
2,244
31
(32*0.9756) 
69,564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提供現場設備規格,無法評估。
3.無相關施工詳圖。
48,694.8
8
設備整合工資
含安裝/測試/調整/功能操作說明
1
46,000
(00000*0.9756)
46,748
1.無法進行現場測試。
2.無相關施工詳圖。
32,723.6
議價後總計
400,000

228,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