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鶴儀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
相 對 人 經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紅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