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數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數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8,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含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