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柏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間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1月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