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趙唯鈞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鶴儀
被 上訴人 經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紅玉
被 上訴人 盧宥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8,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至追加部分是否合於程式,應由第二審法院審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