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上訴人 陳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