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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隆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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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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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莊雪貞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草屯分行
111年12月30日
13,650元
ZI0000000